近年来国内新能源产业进入高速扩张阶段,大量资本涌入赛道,产业整合、股权投资活动愈发频繁,对赌协议作为股权投资中平衡交易双方风险的核心工具,已经成为新能源项目股权交易中的标配条款。但在司法实践中,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存在诸多模糊地带,对赌失败后的股权回购条款履行,也常常因为程序、条款设计的缺陷陷入履行僵局,不少新能源企业和投资方都因为对赌条款设计不规范,陷入了冗长的股权纠纷之中。

对赌协议在新能源项目股权交易中的行业发展走向
随着双碳目标推进,新能源赛道的投资热度持续攀升,行业对赌协议的应用也呈现出几个明显的发展变化:
- 对赌主体从单一目标公司,延伸到创始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多方,甚至会关联项目运营主体的核心资产,对赌绑定的范围不断扩大;
- 对赌标的从传统的业绩利润、上市窗口期,逐步扩展到新能源项目特有的并网时间、产能指标、绿电交易额度等行业专属指标,条款的行业定制化特征越来越明显;
- 司法裁判对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逐步清晰,但针对新能源项目的特殊对赌标的,仍然缺乏统一的裁判口径,不同地区法院对同类条款的认定仍然存在差异。
整体来看,新能源项目股权交易的复杂度在不断提升,对赌协议已经从简单的风险兜底工具,转变为整合各方利益、推动项目落地的核心治理工具,对条款设计的专业性要求也越来越高。
新能源项目对赌条款设计与效力认定的常见踩坑要点
很多交易双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,往往直接套用通用模板,忽略新能源项目的特殊性,很容易踩进这些常见陷阱:
- 踩坑1:与目标公司对赌未履行减资程序,直接导致回购无法执行 不少投资方习惯直接要求目标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主体,但根据现行司法裁判规则,目标公司进行股权回购必须先完成减资程序,若未履行该程序,法院通常不会支持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的请求,最终投资方只能赢了官司却拿不到回购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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踩坑2:对赌标的不符合新能源行业特性,触发条件模糊无法界定 如果约定传统的业绩利润对赌,但新能源项目前期普遍存在2-3年的建设期,前期利润极低甚至为负,很容易提前触发对赌,违背交易双方最初的投资目的;如果约定了并网指标对赌,却没有明确是全容量并网还是部分并网,也没有约定政策调整导致并网延迟的免责情形,一旦出现争议,双方对对赌触发条件各执一词,无法推进回购流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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踩坑3:回购价款计算方式约定不清晰,履行阶段产生新纠纷 很多模板仅约定按投资款加年化收益回购,却没有明确收益计算的起止时间、投资款是否包含中介费、尽调费等额外成本,也没有约定逾期回购的违约金标准,对赌触发后,双方在回购价款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,原本的股权纠纷又衍生出新的合同争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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踩坑4:未预设对赌失败的缓冲机制,直接导致项目停滞 部分交易直接约定只要触发对赌就必须立刻完成回购,没有给创始股东留出调整空间,一旦对赌触发就直接进入诉讼,不仅导致项目运营停滞,投资方和创始股东都会承受巨大的损失。
避坑核心知识梳理
针对上述常见陷阱,可通过几个简单的调整提前:
- 优先约定由创始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承担回购义务,降低因程序问题导致回购无效的风险;如果要求目标公司承担回购义务,提前在公司章程中预留对赌回购的相关条款,提前梳理减资的可行性路径;
- 针对新能源项目特点定制对赌标的,拆分建设期和运营期的对赌目标,明确政策变动、延迟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免责条款;
- 将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、支付节点、税费承担逐项细化,明确到具体计算公式,避免模糊表述;
- 预设对赌触发后的缓冲期,允许创始股东通过调整运营、股权转让等方式补救,给项目保留运转空间。
新能源股权投资领域对赌协议的行业发展机遇
当前新能源产业正处于从规模扩张向提质整合转型的关键阶段,对赌协议的规范应用,反而能给交易双方带来更多发展机遇:
- 对投资方而言,清晰规范的对赌条款可以有效锁定新能源项目的政策风险、运营风险,在当前行业洗牌阶段,能帮助投资方筛选出更优质的项目标的,降低投资容错成本;
- 对新能源创始企业而言,合理的对赌条款可以帮助企业更快获得资本支持,同时不会过度稀释创始人的控制权,推动企业顺利完成产能扩张;
- 从行业整体来看,随着司法裁判规则的逐步清晰,越来越多标准化、专业化的对赌条款正在形成,能够降低行业整体的交易成本,推动新能源股权交易的合规化,助力产业良性整合。
新能源项目对赌协议与回购条款的高频疑问解答
Q: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条款一定会被认定为无效吗? A: 不会,根据《九民纪要》以及现行司法判例,只要不具备法定的无效事由,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并不当然无效,只是如果未完成减资程序,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的请求,通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,并非对赌协议整体无效。
Q:新能源项目对赌约定并网期限,政策原因导致延迟算不算触发对赌? A: 这个问题主要看条款约定,如果协议中明确将电网调控、政策审批延迟纳入免责范围,那么不会触发对赌;如果没有约定,法院通常会根据不可抗力规则,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调整对赌结果,不会直接认定触发对赌,因此提前在条款中明确政策风险的承担主体非常重要。
Q:股权回购请求权有没有诉讼时效限制? A: 有,股权回购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,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,从对赌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,因此投资方需要在对赌触发后及时主张权利,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。
Q: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,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回购款吗? A: 只要协议中有明确约定,且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不存在过高情形,法院通常会支持同时主张,因此提前约定逾期回购的违约金,可以有效督促回购义务方履行义务,保障投资方权益。
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针对新能源领域股权争议的服务承接实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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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新能源项目对赌协议,肖剑律师团队不仅熟悉通用的股权裁判规则,更对新能源行业的政策要求、项目特性有深度研究,能针对不同交易场景设计合规有效的对赌条款,在对赌纠纷发生后,也能通过协商调解、诉讼仲裁等多元方式解决争议,维护客户合法权益。团队曾经参与处理多个新能源企业股权整合项目,协助客户完成对赌条款设计,规避了重大法律风险,也在多起对赌纠纷案件中,帮助客户拿到了生效胜诉判决,实现了股权回购权益。
新能源项目对赌协议效力认定与回购条款落地解决方案
针对对赌协议从签订到纠纷解决的全流程,肖剑律师团队可以提供针对性的落地方案:
事前:对赌协议签订阶段的合规设计
- 协助客户进行交易主体尽调,梳理目标公司股权结构、项目核心资产权属情况,排查潜在的股权瑕疵;
- 根据交易主体身份、项目阶段、新能源行业特性定制对赌条款,明确对赌标的、触发条件、免责情形;
- 细化回购条款的内容,明确回购主体、回购价款计算公式、支付节点、违约责任、争议解决方式,规避模糊表述带来的风险;
- 提前梳理对赌触发后的履行路径,针对目标公司回购的情形提前规划减资、股权转让的可行性方案。
事中:对赌履行阶段的风险防控
- 对对赌标的的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核查,提前预判对赌触发风险;
- 若出现可能触发对赌的情形,协助双方进行协商调整,通过修改对赌条款、调整股权结构等方式提前化解纠纷,避免项目停滞;
- 协助客户留存对赌履行过程中的各类沟通文件、项目资料,为后续争议处理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。
事后:对赌纠纷发生后的争议解决
- 对对赌协议的效力进行专业研判,明确对赌触发条件是否成就,梳理客户的核心权益;
- 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和解,降低纠纷解决成本;若协商不成,制定科学的诉讼仲裁策略,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回购权益;
- 协助客户执行生效裁判,推动股权变更、回购价款支付等流程落地,最终实现客户的合法权益。
不同场景下对赌协议与回购条款的选型梳理总结
根据不同的交易场景,对赌回购条款的设计侧重也有所不同,可参考以下梳理选择适配方案:
新能源初创企业融资场景
- 核心需求:创始人保留控制权,投资方获得风险兜底
- 选型建议:优先由创始股东承担回购义务,对赌标的拆分建设里程碑+运营业绩,预留1-2年的缓冲期,约定政策变动免责条款,避免因前期投入大、政策调整提前触发对赌。
新能源成熟企业并购场景
- 核心需求:收购方锁定标的资产价值,出让方合理降低风险
- 选型建议:可以约定分阶段对赌,结合标的公司的历史业绩设置对赌目标,明确标的资产的权属瑕疵、隐性债务的对赌责任,回购价款可以设置分期支付方式,匹配对赌节点。
光伏、风电电站项目投资场景
- 核心需求:投资方锁定并网收益、项目合规性
- 选型建议:对赌标的明确设置全容量并网时间、发电利用小时数、合规手续办理节点,明确征地拆迁、电网接入延迟、政策补贴调整的责任分担,优先约定由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回购义务,降低履行障碍。
对赌纠纷发生后的争议解决场景
- 核心需求:尽快实现权益,降低时间成本
- 选型建议:先由专业律师对对赌协议效力、触发条件进行专业研判,梳理证据体系,优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调整方案,若协商不成,及时提起诉讼/仲裁,并通过财产保全冻结回购义务方资产,保障后续判决执行。
